一、要求退貨未果后暴力威脅退款
被告人李某某以72000元的價格從薛某手中購買“鈴木”牌摩托車一輛。使用一星期后李某某發(fā)現(xiàn)該車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車,遭到薛某的拒絕后,李某某糾集數(shù)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被逼無奈,退給李某某8000元錢。四天后,李某某又以同樣的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0元。數(shù)日后,李某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脅到薛某處要錢時,薛某報警,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認為李某某使得本來以合法形式進行的買賣關系變?yōu)橐苑欠ㄕ加袨槟康模褂帽┝偃∷素斘锏姆缸镄袨?,構成搶劫罪?/p>
(一)從被害人意志被剝奪程度層面分析,不屬于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恐嚇他人,索取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與搶劫罪主要區(qū)別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剝奪的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沒有完全剝奪被害人意志自由,給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選擇自由;而搶劫罪,行為人完全剝奪被害人自由,使被害人別無選擇。本案中,李某某糾集數(shù)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被逼無奈”退給李某某財物,充分說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為人剝奪,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在脅迫下給錢,所以不屬于敲詐勒索罪。
(二)從交易行為是否完成層面分析,不屬于強迫交易罪?!缎谭ㄐ拚福ò耍芬?guī)定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強賣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也就是說,本罪必須是“強迫行為”在“交易行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采取的“威脅毆打”行為發(fā)生在購車行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所以不屬于強迫交易罪。
(三)從搶劫罪行為結構層面來分析,符合搶劫罪特征。搶劫罪的行為結構為:“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要求退車遭到拒絕后,糾集數(shù)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這是暴力威脅的手段;在行為人的脅迫之下,“薛某被逼無奈”這是壓制對方反抗;“退給李某某800元錢”加上后來的“以同樣的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元”,這是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雖然李某某后來被公安機關抓獲,但是前面從非法取得1100元那一刻開始,搶劫罪已經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