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構投資項目騙取資金后逃逸
被告人歐某虛構其在山東、云南、湖南、遼寧等地投資加油站、在莆田市仙游縣投資機磚廠及加油站囤油急需資金等事由,并許以高額分紅或利息,以邀請他人投資或借款的名義,先后騙取江某、林某、康某義、林某紅、歐陽某福、吳某燕等6人共計人民幣84.46萬元。2012年1月份,被害人林某、林某紅、康某義到被告人歐某仙游縣家中催款,被告人歐某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并提供了偽造的《加油站租賃經(jīng)營協(xié)議書》、《機磚廠承包經(jīng)營合同》的復印件各一份。之后,被害人去仙游縣找被告人歐某未能找到且電話也無法聯(lián)系上。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歐某在廈門市嘉禾路大桶水足浴380房間被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民警抓獲。
二、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84.4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歐某虛構自己投資加油站的事實,以借款名義騙取江某、康某義、林某紅、歐陽某福、吳某燕錢款,事后又出具虛假的合同繼續(xù)欺騙被害人,為逃避追款故意與被害人失去聯(lián)系,被告人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以虛假投資、借款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無法返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方面沒有表現(xiàn)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6條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guī)定的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歐某以借款名義先后騙取江某、康某義、林某紅、歐陽某福、吳某燕共5人錢款的行為,不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吸收資金,危害后果也不足以侵害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體要件及客觀要件。
另外,從犯罪的主觀故意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雖然被告人歐某辯稱曾經(jīng)以投資分紅名義及支付利息方式共返還被害人2萬元,但從總體上看,歸還利息的行為只是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繼續(xù)騙取資金。實際上,歐某是以采取虛構投資款項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資金。
(二)被告人歐某將他人錢財非法占有的行為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犯罪對象來看,兩者的區(qū)別很明顯: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被騙人數(shù)具有廣泛性;但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但是,司法實踐中,普通詐騙罪的行為人也可能一次行為詐騙多個被害人。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特別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集資詐騙罪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區(qū)分兩種罪名的關鍵在于以下四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而普通詐騙罪侵犯的只能是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本案中,歐某先后騙取5人共84.46萬元人民幣,侵犯的只是五名被害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
(2)侵害的對象不同。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普通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所謂的“特定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個人。本案中被害人江某、康某義、林某紅、歐陽某福、吳某燕五人都與被告人歐某熟識,被告人歐某也只向周圍特定熟識的人騙取資金。而“不特定的人”是指,危害的對象是臨時起意,沒有具體針對某人而進行的犯罪,侵害對象指向不明。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資金,而普通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于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其他財物。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復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jù)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4)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詐騙罪的主體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