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他人忘在ATM機的銀行卡取款
高某到某市工商銀行營業(yè)所取款時,發(fā)現(xiàn)ATM機內(nèi)遺留一銀行卡,于是在查詢該卡余額后,當即取走全部存款8700元。案發(fā)后,高某將該款歸還給了持卡人何某。對高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屬民事上的不當?shù)美?。何某把自己的銀行卡遺失在ATM機內(nèi)、高某在無需輸入密碼情況下從卡中取走現(xiàn)金,高某獲得了利益的同時何某受到了損失,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高某獲取該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符合不當?shù)美麡嫵梢?,高某應當將該不當?shù)美糠颠€給受損人何某。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在主觀方面,高某將何某銀行卡內(nèi)的現(xiàn)金據(jù)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在客觀方面,高某趁無人之機,從卡中提取現(xiàn)金,且數(shù)額較大,屬秘密竊取行為,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
二、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文認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高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冒用何某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不屬民事不當?shù)美谋硐罂?,高某系惡意取得不當?shù)美?,應按民事糾紛處理。然而,高某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規(guī)定,利用ATM機不能辯別持卡人的缺陷,讓ATM機自愿將錢交給高某,詐騙特征明顯,社會危害大,其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經(jīng)濟管理秩序,因此該案不屬民事糾紛范疇,而為刑事犯罪行為。
(二)不構成盜竊罪。在主觀方面,高某將他人銀行卡上的現(xiàn)金據(jù)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但在客觀方面,由于該卡事先留存在ATM機中,在無需試輸密碼情形下,只要按照取款程序進行輕松操作,就可獲取卡中現(xiàn)金,即使當時銀行工作人員在場,也很難發(fā)現(xiàn)高某的非法行為,可見“秘密竊取”特征不明顯。
(三)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判定行為人是自用、代用還是冒用信用卡,關鍵是看使用者與信用卡的關系,未經(jīng)授權使用他人信用卡,屬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范疇。高某在沒有取得何某授權許可情況下從卡中取出現(xiàn)金,屬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同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又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既可以利用計算機(如ATM機)實施,也可以是對自然人實施,但對計算機實施可以不要求有“自然人直接受騙和自然人直接交付財物”環(huán)節(jié),諸如惡意透支、用信用卡從ATM機惡意取款、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以及其他冒用信用卡的行為等。綜上所述,結合高某行為表現(xiàn),可認定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