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挖古墓葬未竊得財物
趙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甘某、許某龍(后四人均在逃)等人攜帶鐵鍬、鋼釬等作案工具,開車竄至豐城市曲江鎮(zhèn)巷里村盜挖古墓葬。挖掘中被村民發(fā)現(xiàn)并追趕,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墓主人葬于宋朝,封土被嚴重破壞,墓內文物未發(fā)現(xiàn)被盜;該墓對研究宋朝的地方葬制,具有重要的歷史及科學價值。
二、竊得文物不是盜掘古墓葬定罪標準
趙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有意見意見認為,不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盜掘古墓葬具有盜竊特征,趙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盜取墓內文物,可按一般盜竊未遂處理;若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不以犯罪論處。
本文認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古墓葬被盜掘后具有不可復原性,也不能用金額計算其價值,一旦遭到破壞損失卻無法挽回,因此無論盜掘者從墓葬中是否竊取文物,都不影響該罪成立。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從侵犯的客體看,盜掘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從客觀表現(xiàn)看,前者表現(xiàn)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而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后者則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shù)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二)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于古墓葬所受到的破壞程度,只是在量刑幅度上具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也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故本案應當根據(jù)該古墓葬的歷史及科學價值、所遭到的破壞程度等情節(jié),以盜掘古墓葬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