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趁人醉酒無意識反抗拿走財物
徐某酒后上了楊某駕駛的出租車準備回家,但因醉酒說不清要去的地點。楊某見機將車開到郊外偏僻處讓徐某下車,并拖住徐某要車費。徐某因醉酒站立不穩(wěn)倒在地上,楊某趁機將徐某錢包掏出,拿走2000元后駕車逃跑。
二、行為人構成搶奪罪
對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意見認為,楊某趁乘客徐某醉酒站立不穩(wěn)倒地之機,將徐某口袋里的錢秘密取走,構成盜竊罪。但本文認為,楊某趁乘客徐某醉酒不備、無力反抗之機,在未使用暴力的情況下將錢包掏走奪取錢財,構成搶奪罪。
被告人楊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備取得財物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趁財物控制人不備,竊取公私財物。從盜竊罪構成要件上看,犯罪主體主觀上有盜竊的故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楊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但客觀上采取方法不是竊取。楊某不是趁徐某醉酒之機秘密竊取,而是趁徐某醉酒無力反抗之機,把徐某口袋里錢包掏走并取走錢,因此被告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楊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備取得財物的行為,不應認定為使用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搶劫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當場劫取財物。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將清醒的受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nèi)致其與財產(chǎn)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本案受害人徐某是與別人喝酒醉暈的,而非楊某將徐某灌醉,使徐某處于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楊某只是利用徐某醉酒,無力反抗之機,奪走了他的財物,因此被告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楊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備取得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乘人不備直接奪取公私財物。搶奪罪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本案中,楊某本應將徐某運送到應達地點,因見徐某醉酒而心生非法取得財物的犯意,趁被害人徐某醉酒不備、無力反抗之機,掏走了徐某的錢,徐某意識到錢包被掏走但因醉酒無力反抗。被告人楊某在徐某對錢款被搶的事實有認知的情況下,仍強行奪取徐某錢包內(nèi)錢財?shù)男袨楦蠐寠Z罪的客觀表現(xiàn)。
綜上,本案被告人楊某在其出租車營運過程中,趁乘客醉酒不備、無力反抗之機,公然奪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