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偽造是無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nèi)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制、管理、頒發(fā)的,發(fā)放給境內(nèi)的年滿l6周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并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征。對于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例如出于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涂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qū)別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fā)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于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于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于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qū)別表現(xiàn)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后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三)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區(qū)別
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顒?。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行為手段僅限于偽造一種。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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