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詐騙手段占有贓物
劉某與韓某系好友關系。2014年2月,劉某盜竊一根金頸鏈急于銷贓,劉某找到韓某,謊稱其母有一根金頸鏈欲出售。韓某當即答應,并將金頸鏈帶回家中。韓哥覺得金頸鏈來路不明,責令其退還劉某。次日,韓某找到劉某,劉某如實告知盜竊真相,并要求退還金頸鏈。此時,韓某趁機抓住劉某盜竊作案的把柄,逐起將金頸鏈占為已有之念,于是謊稱金頸鏈已由其哥交派出所。劉某怕事被揭露,不敢聲張。韓某占有金頸鏈至案發(fā)。經(jīng)鑒定該金頸鏈價值人民幣8000元。
二、行為人應該被判處侵占罪
本文認為,行為人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與詐騙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侵害的客體都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得兩者又有明顯的區(qū)別,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是區(qū)分侵占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因素,非法占有財物前,財物的狀態(tài)是區(qū)分兩罪的分水嶺。也就是說,如果他人的非法占有之念產(chǎn)生在合法、正當、善意持有財物之后,既先合法、正當、善意持有了財物,然后才生產(chǎn)了非法占有之目的,再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欺詐方法占為已有,拒不歸還的,構成侵占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發(fā)生于獲取財物前,行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采用欺騙的方法獲得財物的,構成詐騙罪??梢娬_認定本案的性質(zhì)的關鍵是認定韓某產(chǎn)生非法占有金頸鏈的故意時,是否在其合法、正當、善意持有下。
韓某已取得代管金頸鏈的資格。劉某謊稱其母有一根金頸鏈欲出售的方式,向包括韓某在內(nèi)的不特定多數(shù)人發(fā)出希望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邀請,不是要約,理由是:一劉某沒有對金頸鏈給出出售價格,欠缺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不符合要約的內(nèi)容具體確定的硬性規(guī)定;二是劉某申明該金頸鏈屬于其母所有,盡管是謊言,但韓某已知劉某不是該金頸鏈的合法處分人。因此韓某不能依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以善意人的身份取得該金頸鏈的所有權,韓某只是與劉某系朋友關系而取得金頸鏈代管的權力,該代管是韓某不知曉該金頸鏈的來路的情況下取得的,非惡意取得,符合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的代管的情形。
韓某的非法占有產(chǎn)生于合法控制金頸鏈之后。韓哥對金頸鏈的來路置疑時,通過韓某的追問,劉某才道出實情,此時韓某才產(chǎn)生抓住劉某盜竊作案的把柄,劉某不敢到派出所核實真?zhèn)蔚挠欣麜r機,采用虛構金頸鏈已交派出所的方法,從而把金頸鏈占為已有,其符合先合法占有金頸鏈、控制金頸鏈的便利,才產(chǎn)生非法侵占,拒不歸還的。
韓某在合法持有金頸鏈之前,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在取得代管后,了解金頸鏈的來路后,才產(chǎn)生非法侵占之意,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行為特征;在取得代管后,通過欺騙的方法,意圖占有,拒不歸還,其行為應按侵占罪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