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后隨意毆打他人并搶走其手機
趙某某去酒店參加朋友的宴會,宴會進行到晚上十點結(jié)束,趙某某在宴會期間總共喝了一斤白酒、六瓶啤酒。趙某某走出酒店門口時,看到陳某從豪華轎車的駕駛座下來,趙某某與陳某素不相識,趙某某此時已是醉酒狀態(tài),因看不順眼陳某年紀輕輕就開著豪車,故意無端對其進行辱罵并毆打,在毆打過程中,路人吳某前來勸阻,在勸阻無效的情形下,吳某報警。吳某在等待民警的過程中,用手機對趙某某毆打陳某的行為進行拍照,趙某某發(fā)覺吳某用手機拍照,強行將吳某的手機(價值三千元)搶走,后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二、行為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趙某某搶走吳某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一種意見認為,趙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本案中趙某某用暴力手段強行將張某手機搶走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
本文認為,趙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該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趙某某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因看不慣陳某就隨意毆打,之后吳某對其進行勸阻,并用手機拍照趙某某的不法行為,趙某某發(fā)覺吳某拍照,強行搶走手機的行為是為了阻止吳某拍照,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吳某手機的目的,故趙某某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的范疇。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從刑法的規(guī)定可知,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gòu)成本罪。本案中,趙某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當街無故毆打他人,當發(fā)現(xiàn)吳某對其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拍照時,為阻止吳某拍照,強行將吳某的手機搶走。從形式上看,此種行為符合搶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特征。但是,從實質(zhì)上分析,趙某某毆打陳某時與吳某并無沖突,后因吳某進行勸架不成用手機拍照,趙某某擔心吳某通過手機拍照,遂搶走吳某的手機。因此,趙某某搶走吳某手機的行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搶劫罪關于主觀要件的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規(guī)定為四種客觀表現(xiàn)形式。本案中,趙某某酒后無故滋事,先是無故毆打陳某,后是強拿吳某手機。因此,趙某某的行為更符合尋釁滋事犯罪中“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財物”的行為特征,此種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且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趙某某搶走吳某手機的行為定為尋釁滋事罪更為妥當,符合我國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