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在天橋上扔石頭玩砸死人
賈某帶著一塊石頭上了過街的天橋,看著天橋下面來來往往的行人,于是拿起那塊石頭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誰自己都高興,結(jié)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對于賈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呢?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賈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賈某的行為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wěn)安寧。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個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單個人。不特定的單個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個特征,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隨時有將危害結(jié)果向多數(shù)人擴展的可能性。若行為人實施行為攻擊的對象是一個人,雖然這個人是不特定的單個人,但其危害結(jié)果不能向多數(shù)人擴展則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賈某對于殺死天橋下任何一個人都高興,其殺害的對象雖然是不特定的個人,但是一塊石頭它不可能砸死一個人后再繼續(xù)砸死其他人,所以賈某的行為結(jié)果不可能有向多數(shù)人擴展的可能性,故賈某的行為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賈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賈某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興,其殺人對象雖然是不特定的人,但僅僅是不特定的單個人,受其殺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將危險結(jié)果對外擴展的可能性。
綜上,賈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