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落水幼兒園老師無動于衷
江某是某幼兒園的幼兒教師,2012年清明前夕的一天,江某帶領班上同學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兒陳某不慎掉進未加蓋的下水道中,江某見狀,急忙呼救但周圍無人,江某不愿下去救人,幾分鐘過去,江某探測下水道的深度約70公分左右,但江仍不下去救人,后來有一位農(nóng)民工路過此地,毫不含糊急忙跳進下水道,將陳某救了上來。但由于耽誤時間太長,陳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二、幼兒園老師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本文認為,江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江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幼兒生命的可能性,卻放任了幼兒死亡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所以其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在客觀上,江某的行為造成幼兒的死亡,所以江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屬于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qū)嵤┠撤N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gòu)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yè)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是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所產(chǎn)生的義務。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gòu)成犯罪的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會危害性。
從本案來看,江某作為幼兒教師,因其職務上的要求負有保護幼兒安全的作為義務,在未能盡到職責以致幼兒掉進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70公分左右高,即客觀上江某能夠?qū)嵤尵扔變旱淖鳛樾袨闀r,卻未履行這種作為義務,其不作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幼兒死亡結(jié)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經(jīng)達到犯罪程度,構(gòu)成不作為形式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