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開走自己的車輛向停車場索賠
李某某有一輛限量版法拉利價值3萬余元,后來出了一次事故,想賣又賣不上好價錢,于是李某某假稱進貨,將面包車開到一家批發(fā)市場的停車場內,交了5元的停車費。過了一個多小時,李某某偷偷將車開走藏匿起來,然后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車輛被盜。之后,李某某以車輛被盜為名,申請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丟失的損失,保險公司審查了李某某報送的材料后,賠償李某某28000元。然而李某某還不滿足,又以停車場看管不力,致其車輛丟失為由,將停車場起訴至法院,后停車場經過與李某某協(xié)商,最終賠償李某某車款38000元。
二、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本文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簡要分析如下:
(一),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首先,盜竊罪在主觀上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系他人所有的財物而秘密竊取。本案中,李某某從停車場偷偷開走車輛的目的不是企圖將該車非法占有,雖然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但停車場只是臨時對車輛進行看管,車輛的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任何的改變,該車還是歸李某某所有。其次,盜竊罪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竊取了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侵犯了被害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本案中,李某某雖然是秘密將車開走,但因車輛是李某某的,所以李某某將車輛開走并未侵犯了停車場的財產所有權。因此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構成盜竊罪。
(二)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說,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出于真實的內心意思表示而自愿處分財產。在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關系:由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得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這個錯誤的認識又導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為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在這個因果鏈條上,欺詐行為是起因,是行為人所有活動的集中。錯誤認識不僅是連接欺詐行為與處分行為的中介,也是行為人的騙財行為能否得逞的關鍵。如果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不足以使被害人對事實真相產生誤解,被害人自然不會做出對自己有害卻對行為人有益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行為是結果,它實現(xiàn)了財產在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的轉移,使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最終得逞。
本案中李某某在將面包車停放在停車場以前即產生犯意——以車輛被盜為由騙取他人錢財。在此犯意的支配下李某某將自己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后,又偷偷開走,以與停車場存在保管關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停車場進行賠償。綜觀全案可以看出,李某某偷偷開走車輛的目的不是企圖將該車非法占有,而是為其向停車場進行索賠提供犯罪條件,是其實現(xiàn)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在將車輛開走之后,李某某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并以停車場存在過錯為由起訴對方,要求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在訴訟的過程中李某某向法院、停車場隱瞞了自己將車輛開走的事實,并且虛構車輛被盜的假象,要求停車場進行賠償。停車場在錯誤地認為李某某的車輛確實被盜的情況下與李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自愿”賠償李某某經濟損失38000元,至此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全部完成。停車場的經濟損失是其自己處分財產的結果,李某某將車輛開走的行為只是其詐騙行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如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則其主觀行為與客觀行為不相符合。因此李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詐騙罪對李某某定罪量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