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患病一周歲兒子扔在無人的郊外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自己剛出生一周的兒子被醫(yī)院診斷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遂將其拋棄在郊外一無人居住的廢棄房屋內,所幸一日后被一偶然途徑此處的群眾發(fā)現,孩子得救。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辦案人員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遺棄罪。
二、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文認為,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一)犯罪的主觀故意是故意殺人罪和遺棄罪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yǎng)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yǎng)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兒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仍將其拋棄,且在現場未留下對嬰兒患病情況的說明或者希望由他人代為扶養(yǎng)嬰兒的說明,王某的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故意是希望嬰兒在自身患病的情況下,無法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
(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區(qū)分故意殺人罪和遺棄罪的另一個重要方面。遺棄罪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于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本案中,王某并未將嬰兒拋棄在其能夠得到及時救助的場所,而是將嬰兒拋棄在郊外一無人居住的廢棄房屋內。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王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