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yè)務員取走投保者投保費
趙子龍(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找到同學黃繼光,游說其投?!皣鴫勖罎M一生年金”的險種,保費總額20000元,每年交納4000元分五年交清。黃繼光同意后將2萬元現(xiàn)金及自己的身份證交給趙子龍辦理投保事宜。5月23日趙子龍在農(nóng)業(yè)銀行給黃繼光辦了一個活期存折(戶名為“黃繼光”)并將這20000元存入,5月25日保險公司從黃繼光的賬戶上轉出當年的保費4000元,7月15日趙子龍將剩余的16000元支取,之后,趙子龍將該存折交還黃繼光。2010年5月,趙子龍找到黃繼光催要當年的保費,黃繼光這才得知存折上剩余的16000元已被支取,因自己未曾用過該存折,懷疑是趙子龍支取的,但趙子龍對此斷然否定。黃繼光報案后,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取2009年7月15日客戶簽名為“黃繼光”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憑條,經(jīng)鑒定,該簽名系趙子龍所書。
二、業(yè)務員構成詐騙罪
本文認為,趙子龍的行為應定為詐騙罪。
(一)趙子龍未經(jīng)授權,以黃繼光的名義支取存款1.6萬元,被黃繼光發(fā)現(xiàn)后,仍不承認。主觀上,趙子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趙子龍使用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行為時是否已處于行為人實際控制之下,是區(qū)別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主要標志。
(二)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來看,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本案中,趙子龍在支取這1.6萬元存款前,黃繼光的存折屬于趙子龍代為保管的財物,但存折、存單、銀行卡等本身不等同于存款,只是記載財產(chǎn)內(nèi)容的一種載體,對存折的控制支配不等于對存款的控制支配,趙子龍代為保管的僅僅是存折,這1.6萬元是完全置于銀行的控制支配下的,而不屬于趙子龍代為保管的財物,故不構成侵占罪;
(三)盜竊罪最主要的特征“秘密竊取”, 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對于其竊取行為沒有察覺,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完成的,在整個竊取行為過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參與、配合問題,是一種單方行為。而詐騙罪最主要的特征”騙取”則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信假為真,有意識地處分的結果,是行需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參與、配合才能完成的,是一種雙方行為。
本案中,趙子龍取得存款是憑借銀行的信任,通過財物保管人——銀行的“配合”,“自愿”交付得以實現(xiàn)的,而銀行的信任是由于趙子龍隱瞞真相,冒用黃繼光名義,以致銀行不明真相誤認為其具有合法取款資格,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