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香煙時乘機用假煙換真煙
被告人趙子龍伙同堂弟張飛,攜帶購買的假軟、硬珍品黃鶴樓煙,由被告人張飛開車,大清早趁店門剛開,便將車停在店門外,趙子龍坐副駕駛上喊店主買一條或兩條軟、硬珍品黃鶴樓煙,店主將煙遞給沒下車的陳清兵時,趙子龍隨手將錢給了店主,趁店主數(shù)錢時,趙子龍便將真煙換掉,然后便和店主討價,讓店主把煙價便宜點,店主拒絕便宜或價格談不成,趙子龍便推說不買,店主把錢退給了趙子龍時,趙子龍便把已“調(diào)包”的假煙“還”給了店主,然后張飛開車迅速逃離現(xiàn)場。不到三個月時間,“二陳”先后竄至鄖縣、十堰、丹江、房縣等地實施“調(diào)包”作案達35家,換取真煙40余條,涉案金額2萬余元。
二、行為人構成盜竊罪
本人認為,被告人趙子龍、張飛以假煙偷換真煙,雖開始采取了欺騙的手段(謊稱買煙讓被害人拿出香煙),但其實質上卻是趁人不備,秘密竊取了真煙,且數(shù)額巨大,構成盜竊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在于確認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chǎn),即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對事實真相產(chǎn)生認識錯誤而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自愿處分財產(chǎn)。詐騙罪的基本構成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受到財產(chǎn)損失。本案中,被告人趙子龍、張飛雖采取了買煙、和被害人討價的欺騙手段,但其欺騙行為并沒有使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同意交換假煙,被告人將錢交給被害人也是基于想與被害人討價還價而導致不能交易,香煙的占有關系仍屬于被害人,被害人并未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香煙),故不符合詐騙罪的特征,而被告人與被害人討價還價正是為了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以便乘被害人不備之際實施秘密竊取真煙的行為,假煙的作用不過是為其盜竊行為作掩護使被害人不能即時發(fā)覺。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子龍、張飛雖采取了一些欺騙手段,但秘密竊取行為才是被告人犯罪目的得以實現(xiàn)的關鍵所在。故本案被告人趙子龍、張飛的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而非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