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失主嚇竊賊占有贓物
郝機智發(fā)現(xiàn)盜賊李富帥從本村宋某家中偷出一頭公牛,決定“黑吃黑”,便尾隨李富帥到鄰村的集市上。李富帥到一地攤上吃飯,將所偷公牛拴在附近。郝機智于是上前圍著公牛轉了兩圈,高聲喊了兩句:“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李富帥嚇得不敢吭聲,郝機智便當眾將牛牽走,賣得贓款4000元。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郝機智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郝機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侵犯的財產(chǎn)對象即該頭公牛,實際上已經(jīng)被李富帥偷出,脫離了財產(chǎn)真正所有人即宋某的控制和掌握,轉由李富帥非法占有。此時郝機智實施“黑吃黑”的行為,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同樣應構成侵犯財產(chǎn)罪,因為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并不是無主財物,可以任人處置、任人侵占。但對于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應定哪種侵犯財產(chǎn)罪呢?筆者認為,應把行為人郝機智實施犯罪的行為單獨分析研究,根據(jù)其主觀心態(tài)和客觀表現(xiàn)等確定罪名。認定為盜竊罪的誤區(qū)在于只是片面站在財物真正所有人即被害人宋某的角度進行分析判定,實際上此時的財物并不在宋某的控制范圍內,因此這樣的觀點是較為偏頗的。
準確地分析郝機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客觀表現(xiàn),是區(qū)分各罪的關鍵。郝機智為達到“黑吃黑”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主要利用李富帥不知真相(即郝機智并非牛的真正主人)的可乘條件,故意大聲喊叫“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制造一種假象,使李富帥誤認為牛的主人就是郝機智。這樣在郝機智牽走牛時,李富帥不會也不敢進行阻攔,以默示的方式將牛“交付”給了郝機智。這完全符合詐騙罪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客觀方面要件。
從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來講,此兩罪侵犯的都是雙重客體,在侵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同時,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本案中,即便郝機智的喊話對李富帥構成了一種威脅或者脅迫,但這種威脅或者脅迫也僅是李富帥基于本人害怕暴露自己偷牛的事實而在心理上產(chǎn)生的恐懼,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中以殺、傷相要挾的威脅或脅迫有本質的不同,并非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人身合法權利。所以,郝機智的行為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罪或搶劫罪。
綜上所述,郝機智的犯罪行為能夠得逞,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李富帥根本不知道郝機智是在“黑吃黑”地實施另一種犯罪行為,誤認為郝機智就是其所偷公牛的主人。也就是說,郝機智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是其犯罪行為得逞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郝機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迫使李富帥默示“交付”相關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對郝機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