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出租車司機后駕駛出租車逃跑
張某因無錢生活而預謀搶劫出租車司機。2013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張某向出租車司機沈某謊稱要去接女朋友,后乘坐沈某駕駛的出租車行駛至偏僻路段時,被告人張某持刀對沈某實施搶劫,讓沈某把錢交出來,沈某的拎包當時放置在副駕駛位置上,后沈某趁張某不注意棄車逃跑。被告人張某駕駛出租車逃跑,后因遇到巡邏民警而將車輛丟棄,并拿走副駕駛位掌上沈某的拎包,內(nèi)有人民幣、黃金手鏈等物品。
二、搶劫數(shù)額如何計算
本文認為出租車價值應計入搶劫數(shù)額。
(一)根據(jù)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其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主觀上來看,搶劫罪要求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對被害人實施搶劫,讓被害人把錢交出來,被害人的拎包等財物當時放置在副駕駛位置上,后被害人趁機逃跑,被告人隨即駕駛出租車帶著放置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拎包等財物逃離現(xiàn)場??梢哉J定,被告人當時是一種概括的犯罪故意,也即對出租車司機隨身的所有財物一并搶劫,出租車與拎包等物品同樣都是被害人的財物,應當以同等的態(tài)度保護。從客觀行為上來看,被告人實施了持刀威脅的行為,并駕駛出租車帶著車內(nèi)拎包等財物逃離現(xiàn)場。這段時間內(nèi),出租車以及車內(nèi)拎包等財物完全處于被告人的控制下,該行為已經(jīng)具備了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也即被告人的搶劫行為已經(jīng)完成,處于既遂狀態(tài),之后被告人因為遇到巡邏民警而棄車逃跑,這是在搶劫行為既遂后對出租車這個財物的后續(xù)處置。
(二)從對被告人罰當其罪的角度來看,其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不能作狹義的理解。被告人為劫取其他財物而劫取出租車作為逃跑工具和直接在劫取出租車司機財物過程中劫取出租車作為逃跑工具,其社會危害性相當,由于出租車價值一般較大,此時是否將出租車價值計入搶劫數(shù)額往往會導致對被告人適用不同的法定刑。那么如果僅僅因為上述區(qū)別而導致處罰結果大不相同,顯然不符合罪責性相適應的原則,甚至會引導犯罪分子在搶劫出租車司機財物時,一并劫取出租車逃跑,這樣既可以降低犯罪后被抓的風險,又可以有效規(guī)避法律處罰—出租車價值不會計入搶劫數(shù)額,這顯然不是司法解釋起草者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