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竊取他人不隨身但實際控制的財物
張某某系安徽省甲縣人,2015年6月來到安徽省乙縣的十幾天內就實施了兩起盜竊行為。6月9日晚,張某某在乙縣A網(wǎng)吧內趁被害人王某不備,將其掛在椅背上的外套口袋內的錢包盜走,錢包內有470元現(xiàn)金、銀行卡兩張、會員卡若干等物品。6月12日晚,張某某又在乙縣B網(wǎng)吧內趁被害人陸某熟睡之際將陸某放在電腦桌上的錢包里的現(xiàn)金(兩張百元面值和兩張五元面值的人民幣)拿走。
二、行為人構成扒竊嗎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將扒竊行為入罪,但是關于扒竊的具體規(guī)定尚屬空白。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對于扒竊的解釋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梢娝痉ń忉寣ⅰ肮矆鏊焙汀半S身攜帶的財物”作為“扒竊”行為認定的兩個特征,這也是界定“扒竊”的關鍵。但對于“隨身攜帶”的射程到底有多廣,無論是在刑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都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隨身指他人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的財物,例如,在公共汽車上竊取他人口袋內、提包內的財物,在火車、地鐵上竊取他人置于貨架上、床底下的財物,均屬于扒竊;也有觀點認為,財物雖然未附著于主人的身體,但距離極近,可用身體隨時直接觸摸、檢查時,屬于隨身攜帶的財物;還有觀點認為“隨身攜帶”的財物僅限于他人身上的財物,不包括其他被害人實際控制但是脫離被害人身體接觸的財物。
從上述觀點來看,對“隨身攜帶”的解釋可以分成寬、中、窄三種。最寬泛的解釋是根據(jù)詞典關于“隨身”的解釋,將“隨身攜帶”的財物解釋為放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的財物;而中間的解釋則對置于身邊附近進行限制,置于身邊附近的財物必須是距離極近,可用身體隨時直接觸摸、檢查;最狹窄的解釋是將“隨身攜帶”的物品僅僅限于他人身上的財物,不包括其他被害人實際控制但是脫離被害人身體接觸的財物。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難免有打擊面過大的嫌疑,也容易造成扒竊行為與普通盜竊行為的難以區(qū)分,而第三種觀點對“隨身攜帶”作縮小解釋,筆者認為,將“隨身攜帶的財物”僅限于貼身攜帶的財物則有放縱犯罪之可能。對于司法解釋中“隨身攜帶的財物”的理解應不僅限于被害人帶在身上與其有直接身體接觸的財物,其還應包括雖未依附于被害人身體,但置于被害人身邊,被害人可用身體隨時直接觸摸、檢查的財物。因為一方面扒竊入刑,考慮的是其不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還很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犯罪嫌疑人竊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被害人極有可能會發(fā)現(xiàn)后及時反抗,與犯罪嫌疑人產生肢體上的接觸甚至是搏斗,而竊取被害人放置于身邊,可隨時直接觸摸、檢查的財物與竊取被害人帶在身上的財物一樣,可能造成公民社會安全感的缺失,容易造成公眾恐慌,因此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將這種行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震懾扒竊者,增強民眾安全感。另一方面這種居中的解釋因合理限制了貼身財物的范圍使得扒竊性盜竊罪的濫用得以避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場所網(wǎng)吧屬于公共場所這一點毋庸置疑。被害人上網(wǎng)時置于電腦桌上的錢包和置于椅背掛著衣服口袋內的錢包并非為被害人貼身的財物,但一方面從物理空間因素看,被害人上網(wǎng)時置于電腦桌上的錢包和置于椅背掛著衣服口袋內的錢包均距離被害人非常之近,被害人與財物的空間聯(lián)系非常緊密,屬于被害人可隨時直接觸摸、檢查的范圍,因此筆者認為其應屬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另一方面從被害人和行為人的心理因素看,被害人上網(wǎng)時放置于自己電腦桌上的錢包或置于椅背掛著自己衣服口袋內的錢包,如果在眾目睽睽中被人竊取,被害人人身財物安全感的喪失,并不明顯小于當其身上衣服兜內的財物被竊取時的主觀感受,同樣反映出行為人藐視公共場所安全秩序的犯罪心理。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兩次在不同的網(wǎng)吧內趁兩位被害人不備之際,竊取兩位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作案手法應屬扒竊,其行為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之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