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借打電話為由拿走他人手機
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家飯店的四樓找到被害人孫某說約好幾個人一起吃飯,在孫某著急上廁所之際,王某某以自己手機沒電為由借用孫某酷派6168型手機(經鑒定價值2601元),后攜帶該手機逃走。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請被害人騰某、杜某在一家海鮮酒樓吃飯,故技重施,先借用杜某的三星D908型手機(經鑒定價值543元),后又以杜某的手機也沒電為由,借用騰某的三星U908型手機(經鑒定價值1160元),攜帶上述兩部手機逃走。
二、行為人構成何罪
本文認為其構成盜竊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構成詐騙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自愿”處分財產,這里的“處分”應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處分人是具有處分財產權限或地位、具有處分能力的人;二是被騙人是否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本案中,三位被害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們聽信被告人王某某借手機打電話的幌子后,將自己的手機交給被告人王某某,并不是將手機的所有權處分給王某某,而僅僅是將手機暫時給被告人王某某用,贈送幾個手機通話費用,在此時被告人王某某對手機并不擁有所有權,也就是說,盡管被告人王某某實施了詐騙行為,盡管三位被害人均受了騙,但三位被害人并沒有因為受騙而將手機轉移給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被告人王某某最終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機是后來的盜竊行為所致。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核心是秘密竊取。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fā)現(xiàn),是在暗中進行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往往盜竊和詐騙并用,如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的注意力,乘機竊取財物,這種行為也是屬于秘密竊取的類型,在這種類型中,雖然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但這種詐騙行為實際上是為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是盜竊行為的前沿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即以借手機打電話為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暫時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機,為其最終竊取財物創(chuàng)造了條件,最后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況下攜機逃離,其行為在本質上仍屬于秘密竊取。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