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人重傷后棄之路邊
現(xiàn)年77歲的王某某和老伴退休后一直在河南省通許縣城獨居,他們生活簡單,平日里常在廣場健身,偶爾玩牌娛樂。前幾年,王某某因患過兩次腦血栓,留下了走路不靈活、講話不清晰的后遺癥,拄著拐杖勉強能走百十米。
8月7日17時許,51歲的王某和幾個朋友喝了3斤白酒后,獨自沿通許縣上海路往北向咸平廣場走去。在路西側的便道上,踉踉蹌蹌的王某見到一攤老年牌場,本想圍觀看牌,卻聽到有人說了句“喝酒的人就沒有個成色樣兒”。沒想到,這句話成了悲劇發(fā)生的導火線。
火冒三丈的王某本想當場教訓一下這位素不相識說閑話的王某某,但礙于人多,滿肚怨火的王某開動王某某的電動車一路向北駛去。此時,王某某還坐在自己的電動車上。
還沒等到王某某反應過來,車已駛離人群。王某全然不顧一直喊停的王某某,左手拽著欲下車的他,右手加電門疾速行駛。酗酒的王某沿著上海路向北,后轉咸平大道往東,又往朱砂鎮(zhèn)方向駛去。當日22時許,王某把電動車停在一條鄉(xiāng)間路邊,開始對王某某施暴,狂煽王某某的臉部并對其拳打腳踢。隨后,王某帶著王某某沿朱砂鎮(zhèn)西環(huán)路往北,行至該鎮(zhèn)徐屯村時,電動車沒了電,王某某被迫下車自己走路,王某推著電動車,兩人往馮莊鄉(xiāng)方向走去。次日凌晨2時許,王某將不能言語的王某某連人帶車扔在馮莊鄉(xiāng)十字路口西北角處,獨自逃回縣城。
8月8日8時30分,有群眾撥打了報警電話。急救車趕到時,醫(yī)生見到坐在電動車上的王某某神情恍惚,幾近昏迷,臉、口鼻及上衣都是凝固的血,面部及腳部腫脹,嘴角有傷,雙足赤裸,襪子已磨破。隨后,王某某被轉至腦外科搶救,昏迷不醒。
經(jīng)鑒定,王某某屬外力作用致身體損傷,左側顳葉及左側腦室出血,并出現(xiàn)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和體征,程度較重,屬重傷二級;其腰椎骨折屬輕傷二級。另據(jù)王某某家人介紹,王某某身上帶的150元錢不翼而飛。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犯罪嫌疑人致人重傷后將被害人遺棄在路口,屬于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根據(jù)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不能非法剝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采取暴力手段毆打被害人致重傷,是對被害人生命權的嚴重侵害。
此外,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
本案中,王某對一位耄耋老人實施暴力行為,并不顧路途顛簸拉著被害人四處流竄。被害人年齡已達85歲,在被挾持的整個過程中未吃一口飯,未喝一口水,且嫌疑人在帶著被害人流竄時車速較快,其應當知道被害人的身體是否能夠適應。在凌晨2時許將已經(jīng)不能言語的被害人扔在十字路口處,整個過程近10小時之久,嫌疑人應當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傷害,仍然不管不顧自己走掉,是一種放任態(tài)度,對于被害人的死亡符合間接故意的情節(jié)。
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區(qū)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于兩罪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xiàn)未曾預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xiàn)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罪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