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承運工作以石換煤獲利
某國有企業(yè)與陳家狀煤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原煤買賣合同,并委托通達運輸公司運煤。被告人蔣某某是掛靠在通達運輸公司名下的一員。2013年5月,蔣某某從通達公司拿到煤票后,意欲摻雜煤矸石換取原煤獲利,之后找到該國有企業(yè)收煤質檢員李某,讓其在驗煤時照顧放行,并分三次給予其好處費30000元。6-7月蔣某某在拉煤途中分別指使4名拉煤司機用煤矸石換取原煤16次,共80多噸,致使該國企損失4萬余元。7月初在一次交煤驗收過程中被查案發(fā)。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筆者認為構成詐騙罪。即蔣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盜竊罪的實質是變他人占有為自己所有,即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本案中值得討論的是蔣某某等人在運輸途中換煤時,原煤歸誰占有?誠然蔣某某等人運輸?shù)脑核袡鄽w該國有企業(yè),但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占有或控制的財物。運輸過程中,如果貨物被裝在密閉的集裝箱或有貨主公司人員押運時則認為貨物為所有者占有,但本案中該企業(yè)既無人押運,原煤裝車也未采取密閉措施,此時應當認為原煤歸拉煤司機占有。竊取自己占有或保管的財物,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那么是否構成侵占罪呢?筆者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蔣某某等人雖然基于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持有這批原煤,但他們在取得對這批煤炭占有權之前早有預謀,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引下為受害企業(yè)運輸煤炭,且沒有采用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方法進行非法占有,所以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蔣某某在本案中至少實施了三個行為:指使司機用煤矸石換煤,欺騙檢驗人員過關交煤,以及向收煤質檢員李某行賄。這三個行為共同完成了他的犯罪,但被告人心知肚明他犯罪得逞的關鍵不在于途中換煤行為,而是以煤矸石換取原煤后能順利通過質檢。此行為是隱瞞真相騙取該國企的信任,最終實現(xiàn)犯罪目的。
眾所周知,在普通的詐騙案件中,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后,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財物給行為人,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但本案須從全案的犯罪行為發(fā)展過程來全面認定。我們說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這里處分行為不僅指受騙者積極的交付行為,還應包含對失去占有的消極不作為。
具體到本案而言,蔣某某指使其余被告人在原煤中摻雜煤矸石后,謊稱原煤是從陳家狀煤礦拉出的原煤,使受害企業(yè)檢驗人員信以為真,放棄本應追索的屬于其所有的但已被蔣某某等人非法占有的原煤,這種權利的放棄是基于被告人以石換煤的欺騙,而被害方所放棄的就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因此,本案應以詐騙罪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