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毆打他人反被追跳河淹死
2002年12月21日下午美雅前軍來到江同敏家,對江毆打,江母得知后,請求被告人鮑遠生等人幫忙追趕行兇人,三人與武前軍始終相距數(shù)米的追攆過程中,時有呼喊。武前軍逃下塘中,被告人隨后趕到,呼喊救人。后報警,次日,打撈出武前軍尸體。經鑒定,武前軍系溺水死亡。
二、追趕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除了應當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要件外,其構成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一)行為人有積極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即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某種行為,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于危險狀態(tài),從而產生的防止危害死亡結果發(fā)生的作為義務。
(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應結合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和條件,以行為人本人的能力為依據。
(三)不作為的行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從鮑遠生實施的行為看,其在追攆武前軍的過程中并未對武前軍實施直接的身體強制,亦未將武前軍逼入除跳入水塘以外別無選擇的境地,武前軍是在仍有路可逃的情況下自行入水的,可見鮑遠生的追攆行為并不具有導致武前軍入水這一危險狀態(tài)產生的直接性和緊迫性,故不能對鮑遠生的這種追攆行為認定為刑法上作為義務來源的先行行為,也不能據此認定上鮑遠生在武前軍入水后具有法律上的求助義務。鮑遠生不會游泳,并不具備直接入水求助落水人的能力,要求一個不會游泳的人不顧自身安危直接入水去求助落水之人已超出法律義務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