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派出所調解強行拿回賠償款
2013年1月凌晨五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在其朋友邵某某因經濟糾紛在派出所調解下賠償給被害人蔣某某人民幣3000元,跟車尾隨被害人蔣某某駕駛的出租車,在該車行至某路口遇到紅燈停車時,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打開蔣某某的車門上車,從蔣某某處強行拿回賠償款3000元。得手后兩人下車離開。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筆者就這個齊全或者不齊全的標準問題,找到一個非常簡單的解決辦法,那就是樹立犯罪圈概念。所謂犯罪圈概念是指任何一個刑法規(guī)范,都是有其適用范圍的。我國刑法規(guī)范立法時,都是針對類似行為中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典型行為類型而設立的。超出這個范圍就不是犯罪行為,而是合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這是我國刑事立法所具有的鮮明的中國特色,全世界獨一無二。因此,在四要件體系應用過程中,必須樹立犯罪圈概念,以確保定性結論體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的中國特色。具體如何操作呢?當我們要對一個案件適用某個刑法規(guī)范時,就以該刑法規(guī)范(犯罪圈)中最為突出的典型案件作為參照物,再找同類合法行為作為另一個參照物。對兩個參照物的主客觀方面進行分解,作為行為主客觀方面的判斷標準。然后將案件事實行為的主客觀方面與兩個標準進行比較,作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判斷??剞q雙方就此進行攻防,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法官居中裁判,作出最終的定性結論。我國刑法理論并沒有明確犯罪圈概念,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許多問題,進而導致四要件理論飽受詬病,甚至有不少刑法學者提出要“推倒重來”。筆者認為這些學者是“病急亂投醫(yī)”的表現(xiàn)。事實上,只要引入犯罪圈概念,四要件體系的所謂“諸多問題”就能夠迎刃而解。下面利用犯罪圈概念來分析本案例的上述三種意見,很容易得出正確的結論。
(一)本案不成立尋釁滋事罪。本案是基于特定原因引發(fā)、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非法占有特定財物的案件。與尋釁滋事的幾種典型情形的主客觀方面比較,兩被告人行為的主客觀方面與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方面都有明顯差別,故尋釁滋事罪的定性意見并不妥當。
(二)本案不成立搶劫罪。與典型搶劫罪之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的情形比較,本案或許客觀方面與搶劫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其中有暴力(打耳光)強制,有威脅(辱罵)語言。不過,兩被告人只針對自己不服派出所調解所支付的財物。在主觀方面,兩被告人認為搶回的是自己的財物,不是被害人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與搶劫罪所要求具有清晰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差距明顯,故本案同樣不成立搶劫罪。
(三)本案不構成犯罪。盡管本案兩被告人不承認當場實施了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但是就當時案發(fā)時機、地點及結果來看,兩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而言具有威脅性是毫無疑問的,主要是基于兩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任何刑法分則規(guī)范,故不成立犯罪。其行為只是一種違法行為,作治安處罰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