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合租房室友房間盜竊是否為入戶盜竊
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區(qū)浦東路20號煤炭設計院家屬區(qū)內(nèi),趁其合租同事李超上班之機,推門進入被害人李超的房間,竊得李超放置在床尾柜鞋盒內(nèi)的3萬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經(jīng)賠償了被害人李超4萬元。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了入戶盜竊行為直接構(gòu)成盜竊犯罪,對盜竊罪做了修改和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對入戶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明顯加強,嚴厲地打擊了盜竊犯罪,體現(xiàn)了刑法對人民群眾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盜竊解釋》)第3條明確規(guī)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關于入戶盜竊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存在爭議,典型入戶盜竊案件多發(fā),但與此同時,一些不典型的盜竊行為如何認定入戶盜竊存在一定爭議。如本案,雖為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件,但因涉及合租房中盜竊問題,對是否認定入戶盜竊,一審、一審法院有不同看法。二審法院經(jīng)過研究,作出了與一審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決。
二、合租房間是否為戶
司法實踐中,合租房中的房間是否可以認定為“戶”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合租房中的房間,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場所,盡管與其他租戶具有公用的面積,但是就房間本身而言,房間是給特定的人居住的,并非集體活動的場所,具有獨立的生活特質(zhì),而且與外界相對隔離,屬于私人生活的空間。從這個意義來說,合租房既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也具備私人生活領域和相對隔離的特點,因此可以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戶”。
本案中,盡管被害人李超的房間沒有鎖,而且房間內(nèi)具有公共的物品路由器,但是這不能否定該房間屬于李超的私人生活空間,其個人在房間內(nèi)的日常生活與外界是相對隔離的,其房間既具有戶的功能特征,也具有戶的場所特征,因此應當認定為“戶”。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場所,具有獨立生活的特質(zhì)和相對隔離的特點,可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戶”。在這個前提之下,對于合租房中實施盜竊的行為,就要考察其入戶的非法性問題。各合租人彼此之間相互熟悉,可以隨意進出他人的房間,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進入他人房間的行為客觀上并不違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換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實施盜竊的行為,則其行為不具有非法進入的特征,因此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