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攜帶兇器搶奪為何構(gòu)成搶劫罪
攜帶,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個別人行動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將其置于現(xiàn)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攜帶和持有在這里沒有本質(zhì)區(qū)分。手持兇器、懷中藏著兇器、將兇器置于衣服口袋、將兇器置于隨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為都屬于攜帶兇器。
攜帶兇器應(yīng)具有隨時可能使用或者當場能夠及時使用的特點,即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反過來也可以說,只要行為人一旦遇到反抗,就可以迅速使用兇器,在客觀上就符合了攜帶兇器的條件。因此,不要求行為人顯示兇器(將兇器暴露在身體外部),也不要求行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攜帶著兇器。攜帶兇器更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所攜帶的兇器,如果行為人使用所攜帶的兇器強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只有當行為人在攜帶兇器而又沒有使用兇器的情況下?lián)寠Z他人財物的,才適用第267條第2款的規(guī)定。
二、攜帶需要什么條件
對于攜帶性質(zhì)上的兇器搶奪的,相對容易判斷。但是,對于攜帶用法上的兇器搶奪的,司法證明上的要求就要高得多,主要是要證明行為人攜帶這些器具是為了給自己的搶奪行為提供精神支持,并在遭受被害人反抗的情形下隨時可以使用之,而且這些器具一旦使用,其外觀、狀態(tài)足以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懼和危險立刻可能產(chǎn)生的感覺。對此,要結(jié)合案件發(fā)生的時間、被害人的性別狀況等,考察使用某器具在客觀上有無行兇危險性,是否足以殺傷他人,來決定是否構(gòu)成搶劫罪。
行為人必須以實施搶奪或者其他犯罪之目的而攜帶兇器(攜帶意識),才能構(gòu)成搶劫罪。換言之,對兇器的攜帶必須是行為人有意為之,否則不成立攜帶兇器搶奪。要求行為人具有攜帶意識,其應(yīng)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該器具。例如,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行為,事先準備可能殺傷他人的器具,隨身攜帶,然后實施了搶奪行為的,應(yīng)認定為搶劫罪。二是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于殺傷他人的器具,在現(xiàn)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兇器進而實施搶奪行為的,也應(yīng)當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反之,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犯罪而攜帶某種器具,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能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
行為人只要搶奪時攜帶兇器即為已足,并不以攜帶之初有使用、行兇的意圖(行兇意識)為必要。因為攜帶兇器的客觀危險性在于一旦被害人實施反抗,行為人在現(xiàn)場就隨時可能對之加以使用,從而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與身體,事前有無使用兇器的謀劃并不影響兇器本身對被害人形成威脅感;至于攜帶的兇器在搶奪過程中是否實際投人使用,對搶劫罪的成立更是無關(guān)緊要。所以,需要注意的是,構(gòu)成轉(zhuǎn)化搶劫罪只需要行為人有“攜帶意識”而不要求其有“行兇意識”,有意攜帶和有意行兇是不同的概念。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