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勞動罪是什么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強迫勞動的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實施的。暴力指的是廣義的暴力,并不要求直接對人實施,也可以是對物暴力,并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暴力程度很高時,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和本罪的想象競合犯。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是指將勞動者限制在一定的場所,設專人把守,不準勞動者外出,只能在限定的范圍內(nèi)勞動的情形。
二、強迫勞動罪非法拘禁的有什么區(qū)別
強迫勞動行為和非法拘禁罪的實行行為之間有一定區(qū)別,本罪是以限制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和勞動權利;非法拘禁罪可能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是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情況,其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行為人以拘禁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拘禁的時間較短,手段強度一般的,原則上應以本罪論處。但是,非法拘禁行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私營企業(yè)主雇用打手監(jiān)視民工的勞動并為民工戴上腳鏈以防止其逃跑的,構成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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