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性稱患抑郁癥砍殺女同事
7月4日晚8時許,湖北省武漢市第一醫(yī)院內,一名男性醫(yī)務人員持刀將一名女醫(yī)生砍傷致死。7月5日11時許,重案組從武漢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鄧某目前已被六角亭街派出所控制,刑偵部門已介入案件調查。
有醫(yī)院工作人員透露,鄧某去年因患上精神抑郁癥,一直在家病休,今年6月剛回來上班?,F場另一名目擊者介紹,鄧某準備了兩把菜刀,來到門診大樓11層,告訴護士要尋找夏某,進入辦公室后將夏某砍殺致死。作案后,鄧某來到樓頂欲跳樓自殺。“12點左右,警方把他控制住了,夏某被送走時已經死亡?!痹撁繐粽哒f,鄧某與夏某均是醫(yī)院同事,不清楚兩人是否存在糾紛。
對于鄧某和夏某的身份,醫(yī)務科宣傳處一工作人員表示,暫時不便回應,目前院方正在配合警方調查。目前,警方已安排鄧某進行醫(yī)療鑒定。
二、抑郁癥能否影響定罪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根據《刑法》第十八條關于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抑郁癥只是一種精神疾病,并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因此該男子仍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仍然要對于其故意殺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