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拆遷女子砍死拆遷人
因拆遷條件談不攏,吳曼琳(化名)的家人屢遭拆遷公司的人惡意騷擾和辱罵。終于,忍無可忍的吳曼琳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將一名拆遷人員砍死。昨天,江蘇省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這起命案的受害者是宿遷市某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袁某,他所在的拆遷公司承擔了對宿遷市宿豫區(qū)一個“城中村”的拆遷工作,吳曼琳母親應某所住的房屋,正在此次拆遷范圍。
去年5月間,應某和拆遷公司對價格的談判存在較大差距。袁某為達到拆遷目的,帶領拆遷公司多人多次到應某家中,辱罵、威脅老人,砸壞門窗玻璃、放火焚燒家門前木柴。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應某皮膚軟組織多處受傷。在沖突中,應某兒子趕到家報警,袁某才帶人離開。
見拆遷公司逼得太緊,應某只好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沒有達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吳曼琳家。他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吳曼琳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導致吳曼琳家人只能從窗口爬進爬出。
去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吳曼琳家,要求與應某或吳曼琳“商談”拆遷事宜??紤]到家中除了自己和母親,還有3個未成年的女孩,加上對拆遷公司之前行為心生畏懼,吳曼琳不敢讓袁某等人進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吳曼琳家門前辱罵、砸門,并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其間,吳曼琳通過熟人喊來小區(qū)保安,請保安做工作讓袁某等人離開,但袁某等人不僅沒有離開,反而繼續(xù)在吳曼琳家門前辱罵、砸門近一個小時。
吳曼琳的兩個弟弟得知情況后,分別持菜刀、鐵锨趕到吳曼琳家門口保護姐姐,并與拆遷公司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在室內的吳曼琳以為弟弟已經(jīng)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她當即推開防盜門,持菜刀對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shù)刀,袁某倒在血泊之中,法醫(yī)事后鑒定他是頸總動脈及頸內靜脈破裂后大失血當場死亡。
吳曼琳殺人后,簡單向家人交代后事,隨即坐等民警,趕來的警察將她傳喚歸案。
二、行為人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檢方以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向宿遷中院提起公訴。在庭審中,吳曼琳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辯護人提出,袁某有嚴重過錯;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其合法的住宅權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屬防衛(wèi)過當,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吳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采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人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后又到吳曼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并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根據(jù)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認定自首的前提條件,吳曼琳雖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處理,但其并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該行為反映出其主觀上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理,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以上就是關于拆遷出現(xiàn)的一個悲劇案例,所以勸告各位讀者,如果您面對這種強拆的情況,建議您拿起法律的武器,聯(lián)系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處理這些事,畢竟人生很美好,您不需要冒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