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里玩火機
臺灣東森新聞云援引《星州網》報道,馬來西亞吉隆坡文良港地區(qū)28日發(fā)生一起爆炸意外,1名25歲女子在加油站加油時,站在油槍前玩手機,突然發(fā)生爆炸,導致她全身受到火舌及高溫正面擊中,全身60%灼傷。
報道稱,消防單位獲報后緊急派員處理,經初步勘察后判斷,是汽油氣體瞬間燃燒引發(fā)的閃爆,傷者轎車并無起火燃燒,但部分車身遭到高溫波及。據(jù)悉,傷者受傷后仍有意識,救護車到場后,隨即將她送往醫(yī)院急救。
網友也紛紛留言表示,“如果真的是添油時講電話,除了恭喜和該死,真的想不到還有其他賀語了”、“這個錯誤,代價也太大了!大家可要注意了!”、“常識也不懂,真是不聽話”、“幸好沒有危害他人”、“太可怕了”。
妙齡少女不幸焚身
那么在加油站玩手機,打火機等造成爆炸除了給自己和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還會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即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個案件中,該名25歲的女子在加油站使用手機的行為是該法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方危害公共安全,但其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確實還存在爭議,這是因為在該條刑法的下一條刑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為按照一般的社會常識而言,25歲的該女子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認知,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是出于過于自信認為該事故不會發(fā)生,因此該女子是由于過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