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報業(yè)記者誘奸女實習生
6月28日晚,一則名為《南方日報名記者誘*暨南大學女實習生,強來時候仍淡定從容令人發(fā)指》的帖子在網(wǎng)上引發(fā)熱議,網(wǎng)帖以該女生同學的語氣,描述這名女生在6月27日下午遭到南方日報社的指導記者成某的強奸。
貼文包括多張聊天截圖,稱受害者曾在南方日報實習,在到報社開實習證明時,被記者成某從報社咖啡廳、馬路一步步騙到酒店開房,并被奪走身份證,在酒店被迫發(fā)生關系,事后成某轉給實習生2000元“掩口費”。
28日晚間,廣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稱,27日19時許,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報警,稱被一名男子強奸。
經(jīng)了解,因案發(fā)地在寺右二馬路,天河警方接報后將該案移交越秀警方調查。經(jīng)越秀警方初步調查,女事主張某(21歲,某大學大三學生)反映當天下午16時許,其被以前實習時認識的男子成某(29歲)帶至寺右二馬路某酒店房間內實施強奸。目前,越秀警方已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6月28日晚上,南方報業(yè)傳媒集團連夜就網(wǎng)傳記者誘奸女實習生發(fā)聲明稱,關于網(wǎng)傳本集團一記者誘奸女實習生的貼文,集團高度重視,已經(jīng)組織調查。如情況屬實,將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2、誘奸是不是強奸?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所謂“強奸”是犯罪嫌疑人通過暴力方式強迫受害人和自己發(fā)生性行為;而“誘奸”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誘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發(fā)生性行為。
二者之間的關系是誘奸一定會涉嫌強奸罪,但強奸不一定就是誘奸。強奸是刑法里面這個罪名的總稱,而誘奸是其中的一個犯罪情節(jié)。
從法律上講,誘奸并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是一個民間用語。那么對于實施引誘的一方來說,并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漏洞,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打法律上的擦邊球實施誘奸行為,而利用特定權力誘導威逼已經(jīng)構成違背意愿的犯罪了,性敲詐威逼即構成敲詐罪與強奸罪。這就需要重新對誘奸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定位定性,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女性的人權不受侵犯。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類似這樣的事件不只是職業(yè)道德問題,還涉及到是否屬于犯罪,“如果只停留在行業(yè)自查自糾的層面,行業(yè)紀律、司法處罰不分的情況下,這無形中縱容了部分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絕對不能輕描淡寫地定性為媒體行業(yè)道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