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魔爪伸向臺灣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間,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個居民小區(qū)內租房將其作為詐騙窩點,在各窩點搭建可任意設置顯示號碼的網(wǎng)絡電話平臺,并安排被告人呂某等七人作為窩點負責人,組織窩點內人員實施詐騙。具體實施詐騙的人員分工配合,利用曾某提供的臺灣居民的個人信息資料撥打電話,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員的窩點人員虛構臺灣居民“因購物有錯誤付款須取消”的事實,再由冒充銀行客戶服務人員的窩點人員以“幫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業(yè)務”為由,誘騙臺灣居民到ATM自動取款機操作,將銀行存款轉賬到窩點人員提供的銀行賬戶,從而騙取錢財。其中,臺灣被告人顏某介紹能提供接收詐騙贓款的銀行賬戶的臺灣地區(qū)人員給曾某,還用自己的銀行卡為曾某接收詐騙贓款。曾某等人詐騙金額共計3 018 112元。
本案是以我國臺灣居民為詐騙對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某等大陸被告人與臺灣被告人相勾結,針對臺灣居民進行詐騙,由臺灣被告人提供臺灣居民個人信息資料和網(wǎng)絡技術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轉賬、支取詐騙所得款項。大陸被告人設置窩點,通過撥打電話實施具體詐騙行為。本案的發(fā)布,表明無論犯罪分子來自何地,針對何人,只要觸犯我國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內地法院正義宣判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審理?,F(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撥打不特定多數(shù)人電話,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被告人顏某明知曾某實施詐騙活動,而為其介紹他人提供通訊工具、網(wǎng)絡技術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轉賬、支取詐騙所得款項,幫助實施詐騙。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曾某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據(jù)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顏某等被告人十年九個月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