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武裝販毒行為囂張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岳錦田等6人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該案主犯岳錦田、成信培死刑。
2011年11月26日,岳錦田、成信培、李晉武、李立明、馮懷德、姚玉彬駕車到云南省臨滄市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購買毒品。第二天,岳錦田、姚玉彬駕駛云A323AD三菱越野車在昆明西收費站被公安民警抓獲,在該車后排座位的棕色挎包內(nèi)繳獲銀灰色勃朗寧手槍一支、子彈八發(fā)、彈夾一個及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14克。成信培、李晉武、李立明駕駛云A449HH朗逸轎車在昆明西收費站沖卡后逃逸,民警在昆明市云南省省委黨校門口查獲該車,從該車后備箱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27.5千克。當天,民警將李晉武、趙存芬(另處)抓獲,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71克。2011年12月,民警先后將逃逸的李立明、馮懷德、成信培抓獲。
主犯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錦田、成信培、李晉武、李立明、馮懷德、姚玉彬非法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
遂依據(jù)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判處岳錦田、成信培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李晉武、李立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馮懷德、姚玉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