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非法采伐野樟樹
“我不該被金錢蒙了心,干出犯法的事。”被告人李某如是說。近日,新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是新建縣樵舍鎮(zhèn)壩上村村民,因年關將近,李某想弄點錢過年,思來想去,他覺得村集體所有的“朱(豬)頭山”上的野樟樹可以買幾個好錢。2014年12月7日上午,李某在未經(jīng)村集體同意,也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采挖野樟樹33棵。經(jīng)鑒定,被采挖的樟樹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規(guī)定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蓄積量為2.5208立方米。案發(fā)后,被采挖的33棵樟樹均被村委會移栽成活。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法國家規(guī)定,未辦理采伐證非法采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樟樹33棵,蓄積量為2.5208立方米,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鑒于被采伐的樟樹悉數(shù)移栽成活,未造成損失,且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