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無果捆綁拘禁債務人
王某彬和王某友是一對親兄弟,為了替父親索要應得的債權(quán),一怒之下對多次討要無果的債務人進行捆綁、拘禁,不想自己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最終雙雙獲刑。近日,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8月13日早上6點,王某彬、王某友帶著尼龍繩、手電等守候在被害人王某貴趕場必經(jīng)的一條路上。6時30分,當王某貴經(jīng)過該處時,王某彬、王某友就立即走上去抓住王某貴的手臂,要求王某貴將政府下?lián)芙o王某貴和兩兄弟父親的王某倫的宅基地復墾款如數(shù)支付給王某倫。王某貴對二被告人說復墾款政府還沒有撥下來,無錢給付王某倫,王某彬、王某友認為其在撒謊,便一人一邊押著王某貴的手臂來到一處荒山的半山腰,奪下王某貴的手機,然后用繩子將王某貴手腳捆綁。王某彬、王某友在旁看守王某貴到約中午11點半,民警趕到后當場將王某貴解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罪行。
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彬、王某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彬、王某友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系初犯,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本案中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故判決二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后,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