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房產(chǎn)公司員工侵占購房款
2008年11月劉某受聘于某房地產(chǎn)公司,職位為房屋銷售員,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月5日期間,劉某收到兩名購房者分別交給他的存有購房款的銀行卡兩張,劉某收到銀行卡后,將兩張卡內款項合計16萬元取出,但沒有將其交至公司,而是存入個人賬戶,之后 2009年1月11日,劉某將其中四萬元匯至公司賬戶,其余12萬元用于租車、吃飯、給父親看病等花銷。2009年1月13日劉某提出辭職,公司經(jīng)查賬發(fā)現(xiàn)劉某經(jīng)辦的客戶款項上存在問題,2009年1月18日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以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職務侵占數(shù)額為16萬元。
法院判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但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侵占數(shù)額12萬元。從輕處罰,判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說法:職務侵占罪的自首認定
1、劉某職務侵占的數(shù)額為12萬元,其匯往公司的四萬元不應計入職務侵占數(shù)額。 從本案的案情分析,劉某收取客戶的購房款后,于2009年1月11日將其中4萬元匯往公司,并明確該款為公司售房款;公司認可上述4萬元為客戶的購房款,可視為公司對劉某代為收取該筆款項的一種追認。因此,該4萬元不應計入劉某職務侵占數(shù)額之中。
2、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本案中,劉某于2009年1月18日到公安部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侵占公司客戶購房款的事實。對匯往公司的4萬元,劉某也供述了該事實,雖不認可對該筆款項構成職務侵占,但系對該筆款項的性質與檢察機關有不同理解,主觀上并沒有掩蓋犯罪的主觀故意,因此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