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超期羈押怎么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guī)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jiān)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于還需要繼續(xù)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xù)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
二、超過羈押期限怎么處理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jiān)獄執(zhí)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guī)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范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可見,我國的刑事賠償基本上是以“無罪”賠償和“違法”責任賠償為原則。實踐中,被超期羈押者只有在最終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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