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如何認定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shù)呢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p>
二、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2、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特點。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4、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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