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誘拐智力低下女發(fā)生性關系
2014年2月25日晚,劉XXX經人介紹與官XXX夫婦相識。劉XXX見官XXX智力低下,遂心懷不軌,謊稱其在巢湖市承包工程,以提供工作為誘餌,將官XXX夫婦哄騙至運漕鎮(zhèn)XXX快捷賓館的一間客房,并拿出100元讓官XXX的丈夫李XXX買燒烤,將李XXX支出房間。劉XXX乘機在房間內與官XXX發(fā)生了性關系,并以如果反抗將不帶其夫婦外出務工相威脅。
2月26日,官XXX的丈夫李XXX聽說此事后遂報警。3月3日,劉XXX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官XXX屬輕度偏重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
法院判決:劉XXX構成強奸罪出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被告人劉XXX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喪失性防衛(wèi)能力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XXX有期徒刑3年。
律師說法:誘奸是否構成強奸罪
誘奸:使用花言巧語誘騙異性與其發(fā)生肉體上的關系稱之為誘奸,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達到發(fā)生關系的目的。
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奸只是民間對欺騙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的俗稱,不是罪名,從行為特點上說,強奸表現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誘奸表現為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使被害人自愿發(fā)生性關系。誘奸14歲以下的幼女就是強奸。
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條文中則沒有誘奸罪這一個罪名的,只有強奸罪。過去還分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現在后者已經納入到強奸罪中,從重處理了。
如果受害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則為強奸罪并從重處罰,如果受害者是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強奸罪,可以從重處罰,如果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為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