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為索要高利貸拘禁他人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為索取高利貸的債務將張某某帶至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某公寓房間內,將其鎖在房中,直至2014年7月2日凌晨時,張某某鉆窗逃跑時摔傷,導致全身多處骨折,經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證人張某、周某、劉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及到案經過,破案報告,診斷證明,鑒定意見,調取證據清單,借條,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律師說法:構成非法拘禁罪怎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劉某某之所以對受害人進行非法拘禁與受害人不履行還錢的約定有暈過關系。被告人是在受害人不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的,而且據被告人所述,受害人在占有被告人錢財后去賭博,并未進行合法投資的情況下,本案的被告人同時也是名受害人,從而被告人對受害人進行長時間拘禁也是情有可原的。辯護人認為雖然被告人對受害人采取了極端的還款方式,并觸犯了刑律,因受害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從而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