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非法營運還抗拒檢查
2014年5月26日晚20時許,被告人曹某駕駛自家的黑色伊蘭特轎車從事非法營運時,在魯山縣城人民路中段“建設銀行”附近,被魯山縣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王某軍、劉某凱、祁某偉等人查獲。王某軍等人依法要求被告人曹某配合檢查時,為逃避檢查被告人曹某突然啟動車輛,強行駕車駛離現(xiàn)場,并在車前方錄像執(zhí)法的祁某偉撞倒在汽車引擎蓋上。繼續(xù)逃離至魯山縣城工業(yè)路中段時祁某偉被甩下,被告人曹某駕車逃離。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祁某偉損傷屬輕微傷。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祁某偉被致傷后,在魯山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共住院44天,花醫(yī)療費3431.85元。2014年5月30日,經魯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傷者祁某偉之損傷查時屬輕微傷。
構成妨害公務罪領刑一年半
魯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該院予以確認。所舉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公正,該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該院依法核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為6932.68元。此外,被告人曹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對其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祁某偉各項經濟損失693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