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搶劫巨款后打借條
2014年1月22日晚,在沈陽市鐵西區(qū)興華北街千緣財富商匯樓下,市民高先生下班準備駕駛紅色奧迪Q7離開時,遭到一名歹徒持刀劫持。高先生先是取現(xiàn)4萬余元給了劫匪,緊接著又轉賬27萬元匯入劫匪指定賬戶,隨后再次向朋友借款兩萬元交給劫匪。陸續(xù)給了對方33萬元后,歹徒留下姓名和電話,讓高先生接著湊錢,并將Q7車開走。令人吃驚不解的是,在拿到27萬元匯款后,劫匪竟還給高先生寫了一張欠條。
第二天一早,劫匪便被抓捕歸案。據(jù)王某向警方供述,他搶劫得到33萬元后,拿其中的7萬余元償還外債和吃喝揮霍。
庭審中,王某突然翻供,只承認搶劫4萬元的犯罪事實,對另外兩筆錢不認為是搶劫。王某辯稱,他是想從高先生手中借點錢,并沒想搶劫,刀是隨身攜帶,不是當天特意準備。王某和高先生在一起的時候看見過警察,高先生并沒有報警,奧迪Q7車也是高先生讓他開走,他也給高先生留了電話。此外,高先生給王某匯款27萬時,他給高先生寫了一張內容為“王某今向高先生借款27萬元,于兩年內還清”的欠條。
與此同時,王某辯護律師認為,轉賬27萬元,王某給高先生寫了欠條,已由最初的搶劫動機演變成了民間借貸關系。高先生向朋友借款兩萬元時,其已經下車脫離王某的控制,暴力與搶錢不是同步,這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暴力和搶劫財物必須是同步進行的相違背。對于上述說法,高先生稱,欠條是自己主動提出來讓王某寫的,當時主要是為了穩(wěn)住他,不讓他傷害自己。
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行為具有連貫性,其辯護不足以否定其搶劫的事實和性質。據(jù)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判斷搶劫應看是否以暴力相威脅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王某攜帶尖刀作案,在高先生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出于不敢反抗的精神壓制,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匯往王某指定的銀行賬戶。王某的主觀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劫取錢財,客觀上也實施了暴力威脅并獲取錢財?shù)姆缸镄袨椤M跄吃谕瓿煞缸镄袨榈倪^程中書寫欠條,并不能改變犯罪行為的性質,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有欠條便否認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質特征。
對于最后的那筆兩萬元,法院認為,高先生是在知道王某攜帶尖刀,為避免自身受到傷害,同時也害怕其報復自己或家人的情況下,不得已向朋友借錢后交給王某。王某實施暴力威脅及非法劫取錢款均系當場,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法院對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開走車輛不是本案搶劫對象的辯護意見,結合本案全部事實,王某從預謀搶劫,到暴力挾持高先生,再到高先生銀行轉款27萬元到其指定賬戶、提取現(xiàn)金4萬元并從朋友處借款兩萬元交給王某,仍不能滿足王某的要求后,王某將涉案車輛開走。王某實施上述搶劫犯罪行為應視為一個整體行為,整個案發(fā)過程中王某一直攜帶尖刀并以暴力相威脅,高先生一直處于不敢反抗的精神恐懼下,因此王某開走車輛的行為也應作為搶劫犯罪構成行為的一部分予以整體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