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兩男子嫖宿13歲幼女
40歲出頭的楊某慶是邛崍人,這幾年當包工頭賺了錢。2013年7月,楊某慶找龔某某給自己安排個女娃娃“?!保⒖粗辛似渲械男√m(化名)。隨后,楊某慶將小蘭帶到邛崍一家快捷酒店開房,并發(fā)生性關(guān)系。事后,楊某慶給了小蘭800元。
45歲的楊某忠已離婚多年,2013年7月,楊某忠與龔某某的同伙楊某取得聯(lián)系,將小蘭帶走,并當場給了楊某800元。隨后,楊某忠在一家快捷酒店,與小蘭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事發(fā)時,小蘭的父母已離婚,她跟著父親生活,還是一名在校初中生。小蘭回憶,2013年7月18日,同學小慧(化名)在城區(qū)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當天下午,小蘭就見到了楊某,她看小慧出去“接客”,才恍然大悟,原來是賣淫。小蘭告訴警察,楊某曾答應(yīng)賺錢后會給她買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蘭第一次陪睡后,楊某給她買了一件新衣服。小蘭告訴他們,她才13歲。
楊某慶、楊某忠被抓獲后,邛崍檢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在此案的公訴階段,最高法院公開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結(jié)合案情,承辦檢察官認為,楊某慶、楊某忠在明知小蘭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gòu)成,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構(gòu)成強奸罪并從重處罰
一年后,邛崍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楊某慶、楊某忠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幼女仍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已構(gòu)成強奸罪,并從重處罰。綜合自愿認罪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邛崍法院一審宣判,龔某某、楊某均犯組織賣淫罪,分別獲有期徒刑7年、6年;楊某慶、楊某忠則被判強奸罪,均獲有期徒刑5年。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
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爭論多年,公眾有三大認識誤區(qū):
一、兩罪不是簡單的孰輕孰重的問題
從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犯罪主體為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強奸罪將奸淫幼女作為法定從重情節(jié),最高刑是死刑,并且14歲以上的人也可以構(gòu)成該罪。
邛崍一案中,楊某慶、楊某忠被判強奸罪,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強奸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也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則至少判刑5年以上。所以不能簡單地說嫖宿幼女罪就一定輕。
二、為什么公眾普遍認為嫖宿幼女罪輕
主要原因在于嫖宿幼女的頂格刑是15年,而強奸罪的頂格刑是死刑。而且近些年出現(xiàn)了一些重大惡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比如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無法對這類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進行嚴厲打擊,導(dǎo)致人們認為嫖宿幼女罪輕了。
三、嫖宿幼女罪忽視了刑事被害人的身份
兩罪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嫖宿幼女罪忽視了這類性侵幼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則變相認定幼女的賣淫身份,無形中將幼女分為賣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這無疑是對受害幼女的二次傷害,這與刑法保護幼女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符合《兒童權(quán)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