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刑訊逼供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刑訊逼供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刑訊逼供罪與刑訊逼供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并非一切刑訊逼供行為都構成刑訊逼供罪,而只是對情節(jié)相對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才以犯罪論處。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訊逼供罪論處:
1、出于泄憤報復的個人動機而進行刑訊逼供的;
2、多次或對多人進行刑訊逼供,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3、刑訊逼供手段殘忍,造成惡劣影響的;
4、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5、刑訊逼供致人精神失?;蜃詺⒌?;
6、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二)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有某些類似的地方,但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1、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的對象則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權利的公民。
2、行為表現不同。前罪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后罪則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只能是逼取口供,不具備這一主觀特征的,不構成本罪;而后罪則不要求具有這一目的。
4、犯罪的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非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獨立構成;后罪的主體則屬于一般主體。
(三)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由于刑訊逼供罪是以肉刑或者變相肉刑為手段,就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的損害,從而和故意傷害罪發(fā)生交叉。從構成要件和刑訊逼供罪的法定刑上分析,刑訊逼供罪可以包含致人輕傷的情形。因此,刑訊逼供致人輕傷的,形成故意傷害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犯罪競合。
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此種情況,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不再論以故意傷害罪。但是,如果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殘疾的,則已超出了刑訊逼供罪的構成條件,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guī)定,應直接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四)刑訊逼供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
從構成要件上看,刑訊逼供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無重合或交叉。因此,行為人在刑訊過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依據《刑法》第247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缺乏故意的,則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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