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逃避或妨礙偵察、起訴 、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式。作為強制措施的一種,與拘留逮捕相比,一方面取保候審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照顧家庭或從事原來的工作 和勞動,另一方面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各項開支,從而減少羈押場所的壓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很好的發(fā)揮這一訴訟制度的作用。隨著我國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實現(xiàn)程序公正有必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理念,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
一、取保候審的特點是什么
下面筆者先結合鄞州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在2005年上半年的司法實踐情況,對取保候審制度在基層法院的適用情況加以分析。雖然某一地區(qū)的情況不能準確的反映出全國的普遍情況,但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從數(shù)據(jù)中分析,取保候審有著以下一些特征:
(1)取保候審適用率低
在所接收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共計998人,其中被取保候審的為123人,僅占總數(shù)的12.44%,其余均處于羈押狀態(tài)。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只有審查后決 定逮捕的,基本上沒有將羈押性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的。而實踐表明,在偵查起訴階段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最后絕大多數(shù)是判的是緩刑。
(2)適用罪名集中
基層法院所接觸的罪名本來就不是很多,而能適用取保候審的罪名那就更少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本身并沒有對適用對象作出特別明確的規(guī)定,其主要要求不采取羈 押措施也不會發(fā)生社會危險。從實踐來看,以我院為例,主要適用于數(shù)額較大但案發(fā)后已退贓的盜竊及轉銷贓案件,占40.65%;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占 22.76%,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占10.56%,但這兩個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前提是對被害人方的賠償問題已解決或大部分解決;適用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等部分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且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占15%。
(3)戶籍地在本地的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率高
從適用取保候審對象的籍貫來看,寧波籍被告人取保比例達80.21%??梢姳镜鼐用竦娜”B蔬h高于外來人口。事實上,戶籍地也是司法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 候審措施的重要因素。通常認為外地人口流動性大,無固定的經(jīng)濟來源和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不易監(jiān)管。僅有的幾例對外地人口的取保候審大多數(shù)是在本地有固定居所 的且是過失犯罪的被告人。
(4)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審的比例較高
從適用取保候審對象的年齡來看,未成年人取保率為21.95%,大幅度高于12.44%的平均取保候審率,在強制措施方面以非羈押方式為主。所以對涉嫌搶 劫等暴力犯罪,出于對青少年保護的需要,也可能適用取保候審。近幾個月來青少年“克米”案件相對較多,而實踐中對搶劫罪適用取保候審的都是未成年人。這是 因為,我國的歷來政策對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而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具有偶發(fā)性,主觀惡性小,很少預謀且有監(jiān)護人管束,發(fā)生逃跑,毀滅證據(jù) 的情形少,所以盡量適用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存在哪些問題
(一)取保候審觀念上的缺陷
從上述的數(shù)據(jù)分析表明,取保候審的無論是相對人數(shù)還是絕對人數(shù)都是少之又少,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的被告人被大量羈押,使看守所里人滿為患,弊端是十分明顯 的,一方面看守所內各種犯罪習性交叉感染也會給罪犯以后的改造發(fā)生困難;從另一角度而言,有些法官對輕罪的被告人,在未決的羈押期限已超過實際應當判處刑 期的情況下,索性“將錯就錯”判處其較高的刑罰,雖屬無奈之舉,但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濫用自由裁量權。
刑訴法第51條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適用對象的資格條件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 生社會危險性??梢?,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評判標準是“較輕刑罰性”和“較小危險性”。然而,出于有罪推定思想的深刻影響,羈押成為辦案機關工作的出發(fā)點, 普遍存在“慎重采用取保候審”的態(tài)度。因為取保候審會增加案件偵破的難度,甚至存在著犯罪嫌疑人脫逃的危險,在這種利益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很難公正進行判 斷。公安檢察機關作為偵察起訴的責任機關,在案件進入庭審階段之前,擔負著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任務,很難想象公安和檢察機關會客觀公正的判斷 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用適當?shù)姆蓙頉Q定是否對他們取保候審,他們往往首先考慮的是偵查的需要,是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的需要,而不是考慮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權益保護的問題。
(二)對取保候審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
對取保候審的適用,公、檢、法三家機關都可以決定適用,但刑訴法并沒明確規(guī)定由哪個機關進行監(jiān)督,如何監(jiān)督以及違法后果等,以致在取保候審的適用中存在著 各種問題,致使權利濫用,出現(xiàn)保而不審,一日取保,終身候審、以罰代審的問題還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對保證金的管理也比較混亂,缺乏監(jiān)督。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保 證金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管理,卻沒有形成一套相應的退還程序和退還機制。在實踐中,部分保證金在判決生效后轉化為罰金或對被害人的賠償款,在判決生效后,先要 基層派出所的承辦人到局里報主管領導審批,然后通知罪犯本人來簽字,然后再轉到法院,由法院處理。這樣一來,如果遇到公安機關相關人員出差的情況下,判決 生效后到最后保證金的歸屬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導致被害人對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懷疑。
(三)對被取保候審人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約束
刑訴法和兩部兩高《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但如何執(zhí)行,對取保候審人如何管 理,卻少具體規(guī)定。對不遵守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雖規(guī)定了沒收保證金,對取保候審人責令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或予以逮捕,對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予以罰 款等,但這些規(guī)定并不足以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在實際的工作中,基層公安派出所不能對取保候審人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也沒有足夠的警力對其管理,被取保 人實際上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tài)。在筆者所遇到的實踐中,被取保人逃跑的事情尚無發(fā)生,但打被告人家中電話無人經(jīng)常接聽,手機關機者大有人在,有的甚至只好托 人傳口信,降低了審判機關的權威性,影響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