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yè)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情節(jié)嚴重”與“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僅“情節(jié)嚴重”但未造成童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并非“情節(jié)嚴重”,都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歸還。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改變財產所有權,
2、侵犯客體不同,前者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yè)制度。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救災、救濟、搶險、優(yōu)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后者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前者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后者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5、行為性質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盜竊、騙取手段侵吞公共財產。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需要明確的主要是騙取特定款物行為的定性問題。騙取上述款項的行為有兩種:
1、不屬于優(yōu)撫對象、救濟對象、救災對象的人員,以編造虛假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優(yōu)撫款、救濟款、救災款的,這種情況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處罰。
2、夸大、謊報災情及其他屬于優(yōu)撫、救濟范圍的事實,騙取國家給予較多的優(yōu)撫、救濟、救災款項。其騙取的款項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業(yè)用途的其他開支,則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為定性,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論處。如果騙取的款項被用于優(yōu)撫、救濟、救災或其它民政事業(yè),則對行為人宜以違反黨紀、政紀追究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jié)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為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不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