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搶劫罪
認定搶劫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分析:
(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三)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tài)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搶劫罪是必須有行為人的暴力實施搶劫的行為作為前提的,而且在發(fā)生暴力之前或者發(fā)生暴力過程中就有要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例如,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典型案例,強奸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強奸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
2、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fā)現,為了繼續(xù)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在這里,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是沒有沒有特別的限制。
例如,行為人在被害人家里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
(三)搶劫罪中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不再另行判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而是成為了搶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四)搶劫罪的既遂標準。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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