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的程序是什么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jù)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zhí)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shù)與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nèi)。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nèi)進行。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zhí)行拘傳
1、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傳,首先先要滿足拘傳的條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己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jù)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2)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拘傳的程序是什么”以及“公安機關如何執(zhí)行拘傳”有了進一步認識。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zhí)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shù)膹娭品椒?,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后,如無需采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zhí)行人的人身自由。被拘傳時,不妨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律師,為你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意見,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