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入戶搶劫要注意什么
“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認定入戶搶劫有哪些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對“入戶搶劫”的含義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說明?!叭霊魮尳佟?,是指為了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根據該《解釋》可知,認定何種行為屬于“入戶搶劫”,需正確理解以下兩個問題:
1、“戶”的范圍界定
“戶”,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寧的重要場所。有的人將“戶”理解為“公民的家庭住所”;還有的人認為“戶”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見,對于“戶”的正確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確的理解,將必然會導致量刑失衡的問題。
根據《解釋》作為“入戶搶劫”中的“戶”應當具備二個本質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場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戶”必須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簡單來說“戶”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學生使用的集體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館賓館的房間以及建設工地上供人數眾多的工人使用的臨時工棚等場所就不能認定為“戶”。場所特征,即指所處的環(huán)境必須與外界相對隔離,與公共場所具有一定隔絕性,不能是開放式的,而應當具有私密性。
2、“入戶”目的非法性
行為人在實施入戶行為前,就具有劫取、竊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說在入戶行為與搶劫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為其他目的合法入戶后而臨時產生搶劫犯意的,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另外,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但行為人基于其他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也不屬于“入戶搶劫”,如行為人入戶時確實是為抄水表、電表、修理管道等職務活動,但發(fā)現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臨時起意搶劫,這種情形也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是,如果行為人為實施搶劫而哄騙被害人打開房門進而實施搶劫行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電表人員、推銷人員、看望親屬而哄騙被害人開門進而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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