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能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收集到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拘留期限內收集不到相應證據(jù),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的情形。
4、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案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
8、因進行司法鑒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9、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zhí)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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