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
(1)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正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4)正在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 暴力: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廣義的暴力。
①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
②針對輔助者實施暴力。
③對物行使有形力。
(2)脅迫:以惡害相通告,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職務行為或者不正確執(zhí)行職務行為 。
惡害的內容、性質、通告方法沒有限制。
注意:
只要足以阻礙,不要求客觀上已經阻礙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認定妨害公務罪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妨害公務罪,重在認定妨害公務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于他的合法職權范圍,并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zhí)行公務。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
無論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zhí)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zhí)行職務,只要屬于代表職務,對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就可構成本罪。應當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zhí)行其工作職務,對其進行阻礙的,應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如果其不是在執(zhí)行工作職務,而是在執(zhí)行代表職務,就構成本罪的這種情況。代表如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只有執(zhí)行代表職務時才可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一些人道主義工作,對其進行暴力、威脅阻礙的,也不能構成本罪。
(2)必須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3)必須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如不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中,亦不能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所渭嚴重后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以及“認定妨害公務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認識。使用暴力妨害公務的,應當限于輕傷以下的傷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于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被控妨害公務罪的,最好及時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律師,正確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劃清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tài)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避免自己被錯誤定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