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作為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被廣泛運用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有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兩種保證方式,二者僅選其一。在司法實踐中,對一些經(jīng)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審時,辦案單位從人性化角度考慮,一般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而保證人的選擇往往具有隨意性,保證人對被保證人的活動難以起到監(jiān)督作用,以致影響了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一、選擇取保候審保證人注意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保證人的條件作了嚴格要求,第五十五條有關于保證人法律義務與責任的明確規(guī)定。辦案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提出由其親戚、朋友、鄰居,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其保證人,而辦案人員也很少審查這些人是否符合保證人的條件,有沒有能力和責任心來履行保證義務,尤其是對那些本不宜被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因疾病纏身,不符收押條件,且本人經(jīng)濟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愿意擔保,辦案人員是求之不得的。事實上,這些保證人大多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大多數(shù)保證人雖然與案件沒有牽連,但與被保證人有血緣或姻親等關系,基于感情,不愿限制被保證人的活動(甚至違法活動),更不愿看到被保證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證人離被保證人的居住地較遠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證人又很少與其聯(lián)系,因此,無法及時監(jiān)督被保證人的活動。
3、有些保證人法律意識淡薄,將在保證書上簽字視為一種形式,東莞律師在實際履行義務時缺乏責任心,很少監(jiān)督或者根本不監(jiān)督。
4、有些保證人誤認為監(jiān)督被保證人的活動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事,未將自己的擔保責任納入刑事訴訟環(huán)節(jié)。
5、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或刑法規(guī)定的,對其處罰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
二、怎樣選擇取保候審保證人
1、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應加強責任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應認真審查,確保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
2、為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減少保證人感情因素的干擾,保證人不宜在親屬中挑選,最好選擇被保證人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所居住的居委會或村鎮(zhèn)的領導以及居住地同姓系中有威望的長者。
3、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與執(zhí)行機關要加強對保證人的法制宣傳工作,講清法律規(guī)定及政策精神。
4、辦案機關要加強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幫助其分析利害關系,要求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必須向執(zhí)行機關匯報的事項外,每天的活動要及時向保證人通報,以便保證人及時了解狀況。